廣電體育章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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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(本會之宗旨、名稱及會址)

1)本會為非牟利團體。

2)宗旨是組織參加各類體育活動或比賽;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。

3)本會中文名稱為“廣電體育會”,中文簡稱為:“廣體會”。

4)本會會址設於澳門。

第二條(會員資格及組成

1)願意遵守會章,經理事會通過,成為“基本會員”。

2)當符合活動出席率及經理事會批准,可晉升為“標準會員”。

3)不符合上款規定者自動降級回“基本會員”,但經理事長批准者除外。

4)“基本會員”不得享有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六條及第七條的一切權利。

第三條(會員的義務)

1)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。

2)按時繳交活動費及會費。

3)積極參與各項活動。

4)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。

5)如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,經理事會通過,可取消其會員資格。

第四條(會員的權利)

1)參加全體會員大會,有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2)出席本會會議率達95%者可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第五條(會員大會)

1)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2)制定、修改或解釋本章程。

3)選舉理監事會成員。

4)設會長一人,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理事長代任。

第六條(理事會)

1)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。

2)由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二人組成。

3)召開會員大會、決定會務及發展方向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、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。

4)視工作需要,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。

第七條(監事會)

1)為本會監察機構,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,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。

2)由監事長一人、副監事長二人組成。

第八條(會議)

1)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。

2)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。

3)會員大會須在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,如遇流會,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,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。

4)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。召集書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

第九條(經費)

社會贊助、會員自發捐款、會費、銷售、活動費或其他合法收益。

第十條(其他)

1)修改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。

2)解散本會之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。

3)其他補充性條文將由理事長以內部批示發出。

4)所有條文以中文版作準。

5)理事、監事會成員及會長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6)本會只接受電子形式或通過銀行服務進行支付,特殊情況且經理事長批准者除外。

第十一條 (會徽)